提问:关于《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中“硝酸雾”的检测方法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原则上该方法主要针对氮氧化物(以NO2计)的检测,该方法不适用于以NO2计的硝酸雾测定。
现有硝酸雾检测方法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硝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361-2024),目前HJ/T 42和HJ/T 43是否适用该排放标准对硝酸雾的检测?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已电话联系沟通。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为强制性排放标准,该标准未明确硝酸雾的定义,有组织排放监测原则上应选用该标准表5规定的监测方法;其修改单增加5.8“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只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监测,目前尚未见HJ/T 42和HJ/T 43废止。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硝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1361-2024)既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监测,又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测;该方法同样不适用于以NO2计的硝酸雾测定。
因此,《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中硝酸雾的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监测原则上须选择HJ/T 42或HJ/T 43,如适用性满足,也可选择HJ 1361-2024;无组织排放监测可选择HJ 1361-2024;如排污许可证等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有另外具体规定的,可按照其规定执行。
原标题:关于硝酸雾监测分析方法选择问题的回复
引用:关于硝酸雾监测分析方法选择问题的回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引用日期: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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