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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后,做环评时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达标判定也用新标准吗?

2026-05-19 1494
 问:小山小水您好,我是一名环评从业者,请问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后,我们在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时,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达标判定是用旧标准还是新标准?
  小山小水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以下简称大气导则),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本意是在项目还没开工时获取当时当地真实的环境空气质量,这就好比拍一张开工前的环境“底片”,后续项目带来的所有变化都要跟这张“底片”比较。
  理论上,最理想的做法是在项目拟建地开展连续监测,直接获取最精确的数据,但每个项目都这样做,企业负担太重、周期太长。考虑到三年内空气质量相对稳定,所以大气导则允许使用近三年内已有的基准年有效监测数据,这样既科学又为企业减负。
  判定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是否“达标”的方法,大气导则明确规定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公报,因为环境质量公报作为达标判断公用标尺,保证了权威性,避免了各说各话。
  现在,新标准实施了,污染物限值更严了,原来的环境质量公报是基于旧标准判定的。按日标准达标的城市对照新标准可能变成不达标,而目前国家和地方还没有发布基于新标准的基准年环境质量公报。那该怎么办呢?
  因此,我们建议在项目环评编制和审批中,按照环评文件审批时有效执行的标准作为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断的对标依据。
  ·2026年3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基于获取的基准年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按照新标准中“过渡阶段浓度限值”进行达标判定,不再以旧标准评价的基准年环境质量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结论为准。
  ·2031年1月1日起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新标准中“浓度限值”进行达标判定;如有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应适用地方标准。
  此外,在开展评价等级判定和评价范围确定时,需要用估算模型算出Pmax(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和D10%(浓度达到标准限值10%时对应的最远距离)两个关键指标,也应统一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有效执行的标准作为项目对标依据。
  问:那么,有些大项目建设期很长,审批和投产时间可能跨越新标准的过渡阶段和正式实施阶级,这种情况下环评预测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贡献浓度时,应该对照哪个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决定了后续预测工作的深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您说的环评预测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贡献浓度,这是涉及到一级评价才要做的内容,也是评价等级最高的项目了。
  项目贡献浓度占标率分析体现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在开展项目贡献浓度占标率分析时,建议综合考虑项目投产时间。
  预计项目投产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的,以新标准中过渡阶段浓度限值”对标;预计项目投产时间为2031年1月1日及以后的,以新标准中“浓度限值”对标。分阶段投产的,各阶段分别对照届时有效执行的标准对标。
  问:那么,做一级评价项目还有什么要注意的内容吗?
  一个是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这是为保障项目运营期及远期周边人居环境空气质量而设置的管控要求,也是一级评价项目的内容。如果预测的厂界外短期贡献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就需要划定防护区域。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时,应综合考虑项目投运时间。
  预计项目投运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的,以新标准由“讨渡阶段浓度限值”对标预计项目投运时间为2031年1月1日及以后的,以新标准中“浓度限值”对标。各阶段分别选择届时有效执行的标准对标,分段运行就分段划线。
  另一个是大气导则里规定的达标区的一级评价项目需要做叠加预测(项目贡献+背景浓度),预测叠加分析较大程度受所在区域环境本底影响,达标区的项目开展叠加预测时,建议统一以审批时有效执行的标准对标。
  2026年3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的建设项目,以新标准中“过渡阶段浓度限值”对标。2031年1月1日起审批的建设项目,以新标准中浓度限值”对标。
  总之,搞清时间就可以轻松对照新标准中“过渡阶段浓度限值”或者“浓度限值”办!
  值班答主 |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原标题: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后,做环评时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达标判定也用新标准吗? | 小山小水答网友问(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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