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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政策解读

2026-10-15 1078
  政策背景
  《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沪环规〔2021〕8号,以下简称原《公参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已于2026年8月31日有效期届满。
  该办法施行五年以来,国家和上海相关政策法规均已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梳理与上位法规的符合性。在上述背景下,本市对原《公参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沪环规〔2026〕8号,以下简称新《公参办法》)。
  修订主要变化
  本次修订对原《公参办法》执行效果进行了评估,认为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且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无冲突,可有效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本次修订在延续原《公参办法》整体框架的基础上,作了四方面调整:
  1 更新编制依据
  上位法律已发生变化。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10月24日修订)等法律已统一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相关原法同步废止。上海层面,原《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有效期届满,已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4〕8号)替代。基于上述法律环境的变化,本次修订全面梳理了与上位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对编制依据进行了更新。
  2 规范文字表述与配套文本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环境影响评价”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失信惩戒、投诉举报等在其他文件中已作明确要求的表述。新《公参办法》取消附件,格式文本要求建设单位与环评编制单位可直接从网上公示平台下载。
  3 调整适用范围
  结合当前上海全链条改革趋势,对原《公参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上海正在推进生态环境管理全链条改革,实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简化建设项目环评、优化排污许可,原公众参与安排与全链条改革思路需要协调衔接。本次修订将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告知承诺项目的信息公开内容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
  4 优化公示途径
  结合上海市当前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开展情况,以及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的推进落实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依法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审查或已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区域内,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免予张贴公告。需要注意的是,免予张贴并不等于免除公众参与义务,其他法定公示方式仍须依法开展。
  对建设单位的主要影响
  本次修订对建设单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公众参与格式文本需建设单位与环评编制单位从网上公示平台下载。
  2 联动区域内免张贴公告。在依法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审查或已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区域内,建设单位免予张贴公告,但其他法定公示方式仍须开展。
  结语
  新《公参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要求相协调,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优化和调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继续有效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众可通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阅全文。
  供稿:吴未、屠莹(管理所)
  原标题:《上海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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