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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一“典” | 监测机构数据造假,最高可罚200万元!

2026-08-28 1653
  让我们走近《生态环境法典》,“每天学一典”,今天的主题是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处罚。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途径,也是政府实施监管、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88、1091条分别针对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设定了罚则,具体来看:
  第108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1091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监测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分散在不同的单行法律法规中,存在适用碎片化、处罚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对排污单位的处罚方面
  原《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污”的行为,分别设置了10-100万元和20-100万元的罚则,虽然落脚点是“违法排污”,但“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根本目的本就是违法排污,所以二者性质相同,罚款幅度也与法典第1088条基本一致。
  对第三方机构的处罚方面
  以前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违法成本较低,行业“数据造假、低价揽活”的乱象屡禁不止。如生态环境部2015年出台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仅规定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等“轻惩戒”措施;广东省地方法规的处罚幅度也仅在20万元以下,处罚力度和震慑力都十分有限(如原《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分别对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单位弄虚作假设置了10-20万元和5-20万元的罚则)。
  2026年1月1日新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首次在国家层面构建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实施有关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还特别强调上述条款“适用于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并将“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罚款上限提高到200万元。
  《生态环境法典》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整合统一,基本吸收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罚款幅度,并在此基础上新增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惩戒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大幅提高了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成本,强化追责力度与震慑效果,为严格执法、精准治污提供了刚性法治保障。
  原标题:每天学一“典” | 监测机构数据造假,最高可罚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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