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举办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徐顾丹、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副站长李飞出席,公布南通市1063家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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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华:
各位新闻界朋友,大家好!欢迎出席南通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将围绕南通市1063家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解读两个议题展开。
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发布会的人员,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徐顾丹、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副站长李飞,他们将向大家介绍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我是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万华,今天的发布会由我主持。
首先,请徐顾丹处长发布南通市1063家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
徐顾丹: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近日,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部令27号)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在前期收集整理筛选条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2026年全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并于3月底在我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正式发布。
一、本次更新依据和基本原则
本次更新主要依据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了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等六大类型的重点监管单位及对应的26项筛选条件,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量、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等,符合任一筛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应纳入对应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市局结合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统计、信访举报记录等现有环境管理信息及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一并列入了名录。
同时,本年度我局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境管理需要,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废水直排环境的工业企业”“一般污泥利用处置单位”等企业补充纳入名录,确保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环境风险较大、污染物排放因子较敏感的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监管。此外,我们还将“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纳入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条件,将公众感受纳入监管决策考量。
二、名单确认方法
在名录确认过程中,我们始终遵循“民主公正”的原则,先后三次开展征求意见与反馈修改工作,全程邀请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参与名单确认工作,充分考虑部省级环境管理部门意见,主动对接每一家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解释说明纳入原因。名录筛选过程中,共收到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反馈意见390条,采纳282条,收到企业申诉意见31条,采纳25条,并对不予采纳的原因进行沟通说明,在多轮会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并公布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
三、名单更新情况
2026年度我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1063家,包括449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40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290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家噪声重点排污单位、325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554家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其中386家单位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本年度名单比去年增加39家,水环境重点增加54家,环境风险管控减少11家,其余重点与去年基本一致。根据测算,名录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量均占全市工业企业的80%以上,部分指标达到90%,同时名录企业数量仅占全市工业企业总数的5%,真正做到了聚焦“关键少数”,瞄准“核心领域”,使得有限的监管资源能产生最大的环境效益,显著提升了环境管理的整体效能。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指导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开展信息披露、清洁生产审核、在线监控等工作,对各单位设立的环保总监定期开展政策宣贯与业务培训,帮助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更好地规范环境行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健全环境管理机制,提升自主守法能力。
万 华:
下面请李飞副站长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
李 飞: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的专项评审规则,与评审准则一并执行,是当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的核心依据。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客观反映生态环境状况、支撑环境管理决策的“生命线”。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行业机构数量增长较快,市场竞争加剧,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监测数据公信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明确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补充要求(2025年)》的出台,旨在从严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全面提升机构技术能力,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技术防控手段,筑牢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防线。
一、明确定义与责任,强化全流程监管
《补充要求(2025年)》统一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法定定义,规范机构与人员的基本从业要求及责任承担机制,与《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法规无缝衔接,实现监测活动全链条、全流程闭环监管。
二、明确人员配置,筑牢人才能力底线
一是明确人员规模门槛,常规监测机构人员不少于20人,仅从事噪声、振动、辐射、油气回收等特定类别的机构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占比不低于25%;二是严格从业资质,对监测人员、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等各岗位人员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和在岗时间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规范岗位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应依法签订正式劳动或聘用合同,监测人员在本机构从业满3个月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开展监测工作。
三、规范场所设备,夯实监测硬件基础
一是严格场地使用要求,机构须具备独立的样品存储、制备、前处理及分析测试空间,功能分区明确,杜绝交叉污染;机构须对工作场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权,租用场地期限不低于资质证书有效期,且不少于1年。二是配齐全流程仪器设备,现场采样、测试设备数量满足规范要求,专用设备须具备防数据篡改功能,租用设备应有一定的租用期限,使用期间须完整保存电子数据,保障监测工作连续性。
四、严控资质准入,统一基础能力标准
机构申请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海水、噪声、辐射、油气回收等13个监测类别中任意一个类别资质时,必须具备该监测类别规定的全部基础检验检测项目能力,严守资质准入底线,杜绝选择性缺项申报、超范围监测行为。
五、强化技术防控,压实数据终身责任
机构必须建立弄虚作假防范惩治制度,明确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强制配备防篡改、防伪造监测设备,全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监测数据自动采集、全程留痕、可追溯,从制度和技术双重层面杜绝人为干预数据。
万 华:
下面,记者朋友们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记者朋友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谢谢!
中国环境网:请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需要履行什么义务?公众如何开展监督?
徐顾丹: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咱们南通还建议重点排污单位设立环保总监,积极参加我们每年一度的环保总监培训。对于不同的重点单位类别,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对于水环境、大气环境、地下水污染物防治、噪声等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对应指标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和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对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要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提交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报告、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用地用途变更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保脸谱”信息公开平台,自行查询重点企业依法披露的环境信息和自行监测信息,欢迎社会公众参与我们的环境管理工作,推动环境管理从“政府主导”向“社会共治”转变。
南通日报社:请问《补充要求(2025年)》与2018年版相比,最核心的变化是什么?
李 飞: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核心变化聚焦四大方面,全面从严规范行业管理。一是压实终身责任,明确数据造假全链条追责机制;二是拔高能力标准,从严规范人员数量、资质、从业年限等硬性要求;三是强化技术防控,强制配备防篡改设备、应用信息化系统管控数据;四是细化准入规则,统一场地设备、基础项目等评审标准,实现监管更严、更细、更规范。
现代快报:请问租用场地、设备的机构,如何满足资质认定要求?
李 飞: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租用场地期限须不低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最低不少于1年,资质有效期超过3年的租期不低于3年;租用设备须保障租期内电子数据完整保存与备份,并在监测报告中明确标注设备租用情况。机构需提供合法租赁合同、使用权证明,确保场地设备稳定可用,不影响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万 华: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结束。如果记者朋友对发布内容需要进行深度采访报道,可以和南通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联系,由宣教中心统一扎口协调安排。最后再次感谢大家的出席和参加!
原标题:全文实录|南通市生态环境局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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