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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5编、1242条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

2026-03-10 1150
据新华社报道,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等。李鸿忠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指出法典编纂出台后,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等10部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5编、1242条,单设“绿色低碳发展编”,系全球首创。
  详情如下↓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类情况: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等10部相关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这10部法律不再保留。第二类情况:将现行的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20余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这些法律在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第三类情况: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在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的情况下,在法典中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编共9章、147条,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原则上将适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通用性制度规范,提炼归纳在总则编中规定。同时,注重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编纂进总则编,并吸收近年来立法修法所规定的新制度。具体包括“基本规定”、“监督管理”、“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标准和监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保障措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9章。
  污染防治编共9个分编、36章、526条,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一是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规定,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即第一分编。二是在体例结构上,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即第二、三、四、五分编;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即第六、七、八分编;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即第九分编。
  生态保护编共7章、264条,突出系统保护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将现行有关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流域、区域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中,包括“一般规定”、“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生态修复”等7章。
  绿色低碳发展编共4章、114条,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进行梳理、整合,进一步结合现实需要,聚焦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4章。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3章、191条,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法律责任通则”部分从“一般规定”、“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3方面作出规定。“法律责任分则”部分整合提炼共性责任规定,并分别规定生态环境各领域责任。“附则”部分明确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明确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军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规定法典施行时间和同步废止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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