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新能源汽车充电受损,责任如何界定?近日,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新能源汽车充电受损案,明确充电站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促成某新能源公司赔偿车主部分损失。
2025年10月,新能源汽车车主袁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嘉鱼县某村委会旁的一处充电站充电。当日下午取车时,袁某发现车辆充电接口破损变形,充电盖板也留有明显划痕。发现异常后,袁某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然而,该充电站经营者某新能源公司无法提供事发时段的监控录像,直接导致事故经过无法还原,肇事方亦难以查明。因多次协商未果,袁某将该新能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车辆租赁费等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是新能源新业态发展下的典型案件,核心争议集中在充电站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与监控缺失导致的举证难题两方面。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充电站作为新兴公共服务场所,完善监控设施、定期巡检设备、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既是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企业持续规范经营的基本要求。
经多轮“背靠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充电站经营者正视其安全管理短板,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新能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袁某部分损失,袁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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